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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史正南|时间:2015年11月05日|109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通过介绍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原告为使双方结成正果,走入婚姻殿堂。在恋爱期间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在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给了女方家长288000元,后来原被告感情不合分手,女方家长拒绝返还彩礼,无奈原告找到本律师帮助期维护合法权益。通过一审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在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240000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男,24岁,汉族,住富阳市********。

被告:李某,女,21岁,汉族,住杭州市********。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88000元,两次见面礼人民币共计13000元,订婚酒席上原告亲戚送的红包人民币**********************;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原告通过介绍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原告为使双方结成正果,走入婚姻殿堂。在恋爱期间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双方通过一年多的相处,原告了解到被告李某还和其前男友保持联系,双方并有来往。为此,在今年正月里,被告李某及其家长就此事向原告保证被告李某今后不会再和其前男友有任何的接触和联系。原告原谅了被告李某的行为。为了订立婚约,原告父亲在2013年2月又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见面礼给被告李某,双方在2013年3月23日举行了订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仪式上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妈妈共收取了通过介绍人任财根转交的人民币288000元和二件金器(价值人民币29000元)。当时原告拿去了人民币588000元,被告李某收取了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李某妈妈收取人民币88000元。在原告订婚酒席上被告李某又收取了原告亲戚给付的红包人民币36000元。

2013年4月原告发现了被告李某写的《合约书》,《合约书》内容为:“为期二十五年时杰(其前男友)自愿努力奋斗,二十五年后有能力再将李某带回自己身边等”。而且还发现被告李某还和其前男友保持联系。被告李某的这些行为使原告感情无法接受,导致了原告对被告李某感情破裂。原告认为男女双方谈恋爱、结婚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于被告李某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对被告李某没有了感情基础。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及其家长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金器,手机等,但都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2013年6月24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通过介绍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原告为使双方结成正果,走入婚姻殿堂。在恋爱期间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在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给了女方家长288000元,后来原被告感情不合分手,女方家长拒绝返还彩礼,无奈原告找到本律师帮助期维护合法权益。通过一审法院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在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240000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男,24岁,汉族,住富阳市********。

被告:李某,女,21岁,汉族,住杭州市********。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88000元,两次见面礼人民币共计13000元,订婚酒席上原告亲戚送的红包人民币**********************;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原告通过介绍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原告为使双方结成正果,走入婚姻殿堂。在恋爱期间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双方通过一年多的相处,原告了解到被告李某还和其前男友保持联系,双方并有来往。为此,在今年正月里,被告李某及其家长就此事向原告保证被告李某今后不会再和其前男友有任何的接触和联系。原告原谅了被告李某的行为。为了订立婚约,原告父亲在2013年2月又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见面礼给被告李某,双方在2013年3月23日举行了订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仪式上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妈妈共收取了通过介绍人任财根转交的人民币288000元和二件金器(价值人民币29000元)。当时原告拿去了人民币588000元,被告李某收取了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李某妈妈收取人民币88000元。在原告订婚酒席上被告李某又收取了原告亲戚给付的红包人民币36000元。

2013年4月原告发现了被告李某写的《合约书》,《合约书》内容为:“为期二十五年时杰(其前男友)自愿努力奋斗,二十五年后有能力再将李某带回自己身边等”。而且还发现被告李某还和其前男友保持联系。被告李某的这些行为使原告感情无法接受,导致了原告对被告李某感情破裂。原告认为男女双方谈恋爱、结婚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于被告李某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对被告李某没有了感情基础。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及其家长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金器,手机等,但都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某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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